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11-30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877361號函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現行條文為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人民團體如無法於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時,主管機關核請准延長之期限,係自該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