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現行條文為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人民團體如無法於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時,主管機關核請准延長之期限,係自該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