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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理事長發生糾紛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6-07-3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76)台內社字第524006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如已依規定程序召開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其選舉結果自屬合法有效,事後除非當選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提出辭職,應無另行召開理事會議補選情事,惟如其提出辭職,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3條第3項(現行條文為第27條第2項)規定,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