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人將選票交付非推定之代書人代為圈寫之情事,如係當場發現提出,而會議主席未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現行條文為第9條)規定處理者,如已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撤銷該選舉決議。 (二)如係於選舉結果揭曉後始提出檢舉者,主管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況經查證後決定是否撤銷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