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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辦理選舉,選舉人將選票交付非推定之代書人代為圈寫,該次選舉是否有效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8-08-0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729013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一)選舉人將選票交付非推定之代書人代為圈寫之情事,如係當場發現提出,而會議主席未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現行條文為第9條)規定處理者,如已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撤銷該選舉決議。
(二)如係於選舉結果揭曉後始提出檢舉者,主管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況經查證後決定是否撤銷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