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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屏東縣政府請釋示連記法及限制連記法之圈選人數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5-04-2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579659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意旨,「連記法」係指選舉人於圈寫選舉票時,其圈寫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而言,如採「限制連記法」,則其圈寫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