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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重新辦理選舉之會員資格審查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8-12-0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839875號函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查「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15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據上開規定意旨,人民團體會員資格之審定,係屬人民團體內部行政事務,其審查所依據之會員會籍資料基準日,法並無明文規定,應由人民團體理事會審酌章程相關規定、會員會籍資料異動狀況及事實需要,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