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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可否於章程訂定會員應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其權利,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1-10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842869號函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查社會團體基於本身實際需要,依法訂定其章程,規定該會會員應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其權利,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一節,「人民團體法」第42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尚非屬禁止之規定,本案限於會員親自出席應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