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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於會員大會中口頭辭職是否生效等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2-2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9)內中社字第8912011號函台灣省政府
查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現行條文為第27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是以,未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理事長之辭職,自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