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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函詢「榮譽會員」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7-18 00:00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文號
台內社字第8920277號函復為民服務聯合小組

經查「後援會」非屬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團體,合先敘明。另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如有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之規定,應載明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是否收取會費,則由團體章程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