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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現行為第6條)第1項第3款,以參考名單方式印製選票,若有會員(會員代表)向團體提出參選登記,則理事會在決定參考名單時,是否有權加以拒絕,不將該會員(會員代表)列入參考名單」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0-11-0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9033874號函復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

(一)經查該條條文係於79年6月29日台(79)內社字第811415號令修正發布時,將原第38條刪除,併入第7條第2項(現行為第6條第2項)修正。其修正理由係「為鼓勵擴大參與並促進團體和諧,將原條文第38條候選人參考名單產生方式併入本條第2項修訂為: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如登記不足額時,再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二)基於「為擴大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之參與並促進團體和諧」理由,人民團體如採參考名單印製選票時,若有會員(會員代表)向團體提出參選登記,則理事會不得加以拒絕,應將會員(會員代表)列入參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