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前項會員代表,係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及同法第7條(現行條文為第6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自無章程增訂理事監事為當然代表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