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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會內選舉均改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7-12-0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7)內社字第658419號函
查人民團體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如擬改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須經全體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當場提出主張,始得行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業有明文規定,本案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