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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及第18條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1-10-2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1)內社字第8183750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現行條文為第8條)規定,如人民團體推(指)定監票員僅為1人,並無不可;另第18條(現行條文為第10條)有關「會議主席」及「全體監票員」之認定,如各該團體在進行選舉議程時,另推舉主席主持,所稱「會議主席」指主持選舉議程之主席,如各項選舉(理事、監事、理事長等)之投票分別推派不同之監票員,所稱「全體監票員」,應分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