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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適用之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2-06-10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2)內社字第8275939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第2項(現行條文為第27條第2項)規定:「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所稱「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應指該等職員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而言。請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