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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教育會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05-2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7)內社字第8717558號函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關於縣教育會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疑義案。 查人民團體選舉理事、監事,係屬人民團體之決議,其決議乃以圈寫選舉票方式行之,因此該項選舉是否已達法定額數,應以發票前會議主席宣布停止辦理報到後,所報告之出席人數為準,會議主席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現行條文為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布選舉結果時之與會人數,尚難認對選舉結果有所影響。 縣(市)教育會之總幹事列入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如其程序符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現行條文為第6條)第2項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又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所屬教育會之會務工作人員,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0條定有明文,其參選當選後,應就二者擇一擔任,俾符規定。 查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現行條文為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候選人參考名單,係為印製選舉票之用,該名單是否應由團體於大會前提供與會人員參考,法無明文,惟該參考名單既經會議主席提經大會宣布,且無人當場表示異議即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