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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商業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未能依期辦理改選應如何處理等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0-05-12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請依照商業團體法第63條(現行條文第67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現行條文第21條)規定辦理,至該會召開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雖未辦理改選,其大會屆次仍不受影響;並請貴府飭其依法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辦理改選。又該會新任理事會未經依法產生,並召開第1次理事會未選出新任理事長前,原任理監事自應繼續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