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爰貴會辦事處委員選舉,尚不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 另貴會辦事處簡則第5條……,其選舉或罷免係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乙節,依前開說明並無依據,倘實務運作確有必要,應請自行參酌上開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