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該會原理事長係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現行條文為第27條)規定提經理事會決議准其辭職並依同辦法第27條(現行條文為第17條)規定補選○○○先生為理事長,則其當選應為「繼任」而非「代理」理事長,故本案○○○先生既已連任2屆理事長(因故未任滿任期,仍應視為一任),依法應不得再連任下屆(第7屆)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