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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先生於第5屆擔任代理理事長兩年兩個月,並於第6屆任理事長,渠可否參選第7屆理事長乙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06-1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7)內社字第8718438號函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鑑於該會原理事長係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現行條文為第27條)規定提經理事會決議准其辭職並依同辦法第27條(現行條文為第17條)規定補選○○○先生為理事長,則其當選應為「繼任」而非「代理」理事長,故本案○○○先生既已連任2屆理事長(因故未任滿任期,仍應視為一任),依法應不得再連任下屆(第7屆)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