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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教師會於理監事選舉辦法中,明訂理監事選舉均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第1屆理監事選舉是否有效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3-0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9)內中社字第8911322號函花蓮縣政府
本案有關花蓮縣教師會訂定理監事選舉辦法,明訂理監事選舉均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提經第1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隨即於本屆適用,並選舉產生第1屆理監事,其大會之召開、選舉之進行,如程序合於法令規定,選舉結果即屬有效;至於理監事選舉辦法中明訂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僅能當場提出主張,限當次選舉使用,迭經本部函釋在案,旨在謀求團體之安定,並兼顧保障少數人之權益。該會理監事選舉辦法明訂理監事選舉均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於法不符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