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現行條文為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選舉票格式,其印入之候選人名單,僅係參考名單,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被選舉人並不限於該參考名單所列人員,因此,採用該格式所印製之選舉票,必須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意之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參考名單以外之屬意人選,以應上開規定之需,此仍法規條文之配套設計,係屬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