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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現行條文為第6條)第1項第3款預留空白格位之規定,究為訓示規定抑或強制規定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10-14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733524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現行條文為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選舉票格式,其印入之候選人名單,僅係參考名單,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被選舉人並不限於該參考名單所列人員,因此,採用該格式所印製之選舉票,必須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意之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參考名單以外之屬意人選,以應上開規定之需,此仍法規條文之配套設計,係屬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