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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會員代表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委託書」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0-11-22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9070343號函復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

(一)查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選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在職業團體,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類別之限制者,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
(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係屬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會員代表委託出席乙節,經其章程第28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故凡具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得依前述法令及章程規定相互委託,並無「每一會員代表僅能接受該團體之其他代表一人之委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