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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

  • 草案預告期間:113-04-24至113-05-14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修正目的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於105年6月23日公告自106年1月1日生效,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告。其中,應記載事項第六點關於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原規定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且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所訂定之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鑑於近年來,屢因電費調漲,部分出租人改以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計價,引發租屋電費爭議,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爰擬具「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標準規定。(修正規定第6點)

二、增訂出租人應提供或授權承租人查詢租賃期間租賃住宅電費資訊之義務規定。(修正規定第11點)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案涉及租屋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上限規定調整及出租人提供租屋電費資訊之義務,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