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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65條修正草案

  • 草案預告期間:113-04-18至113-06-17

壹、    修正目的
茲因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臺南市部分地區發生土壤液化現象,且造成許多低矮樓層建築物受損,探究其原因,係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僅規定5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及液化潛能分析,致低矮樓房未能充分瞭解基地地質狀況並對可能之土壤液化現象加以預防,爰增訂辦理地下探勘規定,以落實居住安全。

貳、    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文字
地基調查應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及地下探勘,且地下探勘需配合相關試驗始能獲得地層大地參數,爰酌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1項文字。
二、增列進行地下探勘之條件
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已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地區,爰增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2項第4款「非位於中度或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免進行地下探勘之條件。
三、刪除進行地下探勘之條件限制規定
因土壤液化造成建築物受損者多為低矮樓房,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5項第1款,刪除「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條件限制,只要建築基地內土層於設計地震作用時有土壤液化之虞者,均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與建築物規模或用途無關。
四、增訂因應地方特殊環境需求規定
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因應地方特殊環境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地下探勘者,或基地條件因素確實無法辦理地下探勘者,得另為規定。
五、增訂多筆基地合併計算調查點數規定
考量相鄰基地地質狀況相近,為避免浪費資源,爰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5條第3項,多筆相鄰基地併同申請建造執照時,可多筆基地合併計算其調查點數。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於申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時,建築基地應依本次修正之規定辦理地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