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係依據112年2月8總統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79之1第5項授權訂定。為落實其立法意旨,精進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爰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宿舍用途許可要件,並定明以成屋為原則、禁止取得高價住宅及提高私法人經常僱用員工人數為5人以上。(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用途,經許可買受標的應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6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係為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立法意旨,就許可要件予以明確訂定,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草案修正宿舍用途之許可要件,及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等用途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