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1-15
  • 發稿單位:營建署

壹、訂定目的
  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規費法收費法制化及技師簽證業務之實施,爰訂定「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配合規費法規定,將現行工程簽證許可規費,從行政規則提升至法規命令,以符合法制精神。本標準經檢討行政人員作業、郵資、影印、水電及設備等成本,維持現行收費金額。  訂定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之授權依據。(第1條)
二、定明技師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種類及基準。(第2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第3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