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宜蘭縣商業會第十五屆理事長張建榮先生任期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8-12-18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七六一七八二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一)本案如係以常務理事身分「代理」理事長,而非「繼任」理事長,其代理之任期不以一任計算。 (二)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二條(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後段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有關理事長之出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