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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113-04-25 18:30
  • 單位:宗教及禮制司

壹、修正目的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依據91年7月19日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2條第2項(現行第35條第4項)之授權訂定,自92年6月30日發布,並自92年7月1日施行,作為主管機關就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相關遵行事項之辦理依據。本辦法曾配合本條例101年1月1日修正公布,於101年6月28日酌予修正,嗣為實務運作需加強監理密度,於108年8月15日進行再次修正。

        茲因總統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35條管理費專戶設立、收支及運用相關規定,並刪除第36條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將管理費以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條文,爰就涉及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規定配合修正。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明定本辦法所定之管理費應運用於本設施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本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修正統一「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專戶名稱格式為「○○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日常支出專戶」及「○○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急難支出專戶」,並明定修法前管理費專戶於修法後之銜接機制。(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及第3項)

三、增訂應存入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與存入時間。(修正條文第4條)

四、明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由日常支出專戶支應。(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第4款)

五、考量現行國人信仰或葬俗多元,祭祀時晉奉祭品不必然為花果香燭,修正祭祀活動支出範圍文字。(修正條文第7條第2款)

六、明訂內部行政管理支出項目,增訂實務上設施之房屋稅、地價稅等屬直接支出項目。(修正條文第8條第1項第4款)

七、明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之支出範圍。(修正條文第9條)

八、明定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及其範圍。(修正條文第10條)

九、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受損時,急難支出專戶費用提領程序、要件及善後作為。(修正條文第11條)

十、明定經法院為破產宣告或解散之裁定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無法正常營運時,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移轉程序及代管專戶名稱。(修正條文第12條)

十一、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維護管理團體代管之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規範、專戶收入及運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3條)

十二、針對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業者承接設施時,明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轉存程序及專戶支用明細編製格式。(修正條文第14條)

十三、考量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後,尚有因解除或終止買賣契約,須退還已繳管理費之情形,爰增訂應退還之管理費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十四、修正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管理費當年度各月分列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設施經營者或相關公會網站,並於每月結束後20日內更新專簿資料。(修正條文第16條)

十五、增訂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應採取之會計編制基礎,並明定決算書應揭露設施各項規劃、啟用及銷售等數量資料,以利會計師及主管機關查核。(修正條文第17條)

十六、明定設施經營者於日常支出專戶內款項用罄時,仍負有設施管理維護之責任。(修正條文第18條)

十七、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9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管理費專戶之收取、設立及支用項目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