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99年4月1日訂定發布「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對於申請綠建築標章證書,收取相關規費,並於107年3月31日修正名稱及全文。為因應行政院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本部已定有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相關使用規定,為利受理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申請,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明定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應繳納之規費,爰修正「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並將名稱修正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增訂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應繳納規費,爰修正名稱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名稱)
二、增訂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規費收費項目及規費金額。(修正條文第2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