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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嚴懲聚眾鬥毆 淨化社會治安環境

  • 發布日期:111-12-07 16:48
  • 單位:警政署

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事件,危及公共秩序與國人安全,嚴重影響民眾對治安觀感,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通過迄今,警政署統計修法後109年平均每月移送160件、110年平均每月移送140件,今(111)年已降至每月平均移送115件,顯見修法策略及警察有效的壓制和處理,已有相當之成效,具體展現政府維護社會治安決心。

行政院蘇院長指示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推動修法,在行政院及立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條文於109年1月17日零時起生效,修正條文將「公然聚眾」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就攜帶凶器及造成公眾危險等行為加重處罰,提供第一線員警執法後盾。

警政署自修法通過後,針對打擊街頭暴力推動一連串的精進措施,要求各縣(市)警察局督促員警嚴正執法,相關作法如下:

  1. 訂頒員警事前機先防範、事中嚴正執法、事後查究首謀等三階段處置作為。
  2. 持續溯源追查其幕後犯罪組織及相關不法活動。
  3. 協調管轄地檢署針對情節嚴重、幫派背景及暴力前科者,勿輕予易科罰金。

黃明昭署長自今(111)年6月上任以來,持續貫徹蘇院長指示、展現公權力,對於嚴重聚眾鬥毆案件,更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員警現場蒐證等專業能力,協調管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如法院未准押者,亦建請地檢署命涉嫌人向管轄分局偵查隊報到,由偵查隊同仁嚴加告誡。針對重複性鬥毆分子,也要求管轄警察機關透過家庭或公司的訪問加以約束,以達到防制的效果。
 

警政署表示,針對具幫派背景或重複參與街頭鬥毆者,轄區警察機關將結合刑事警察局偵查人力,深入蒐報結構性組織犯罪事證(今年已蒐報338人),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偵辦;對該集團所圍事或投資經營之營業場所,亦運用第三方警政策略,以行政檢查方式斬斷不法分子金源、壓制犯罪者之氣焰,其目的即是警告幫派等不法組織,警政署對於幫派涉嫌聚眾鬥毆必定嚴加打擊,確保社會秩序與國人生活安全。
以今年4月份大甲媽祖繞境期間發生妨害秩序案件為例,統促黨張安樂、吳金虎等人為獲取媒體報導,在彰化市民生地下道號召具有統促黨、竹聯幫背景之幫眾,藉機滋事,並對維持秩序員警施暴,涉嫌妨害秩序等罪嫌,彰化縣警察局迅速蒐證報請彰化地檢署指揮偵辦,短期內將涉案嫌犯繩之以法,展現執法決心。

警政署強調,保護民眾安全是政府之職責所在,對於聚眾鬥毆、妨害秩序等類暴力案件,絕對從速、從嚴偵辦,維護警察同仁執法尊嚴,淨化社會治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