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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新平溪煤礦文化園區」文資審議工作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亦有排除土地使用法規限制之規範

  • 發布日期:113-09-11 11:17
  • 單位:國土管理署

今(11)日有媒體進行《國土計畫法》放生停採礦場等報導,國土管理署表示,新平溪煤礦文化園區刻正進行文資審議工作,屬於地方權責,請新北市政府依文資審議程序加速辦理,並說明若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指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將可排除現行土地使用法規之限制,強調在國土計畫法上路前,新北市政府就可循現行機制積極處理,勿把現存問題都歸責於國土計畫之推行,請新北市政府儘速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重申相關問題均可透過審議機制獲得具體的討論與處理。
國土管理署澄清說明,國土計畫框架下並非所有廢礦土地都會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第2類」,各縣市政府會視當地環境資源條件及實際需求,將礦業權已廢止之礦業用地劃設為適合的國土功能分區。此外,目前新平溪煤礦文化園區也可依現行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用地類別,取得合法使用權利。
國土管理署表示,「新平溪煤礦文化園區」如未及於國土計畫法上路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為合法使用地,未來仍可由新北市政府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另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因應在地煤礦文化保存之特殊土地使用需求。
國土管理署最後表示,為保障礦工及其後代居住權,已與經濟部地礦中心共同訂定通案處理原則,刻由各地方政府針對全國類此情形之礦工住宅,辦理礦業用地檢討變更作業。前開土地只要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檢討為合法使用地,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均可繼續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