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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不是「除籍」 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

  • 發布日期:112-02-08 13:17
  • 單位:新聞傳播科

有關媒體報導「疫情千日13萬人遭除籍回不了家」,對此,內政部戶政司再次重申,媒體報導並非事實,目前戶籍法並無「除籍」制度,且除籍1詞恐會使人誤解為喪失國籍或喪失戶籍,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遷出國外僅為戶籍管理制度,戶籍遷出並不是除籍,不影響國人身分。

戶政司指出,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國外之國民,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前開護照等資料,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即可完成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