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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引導適地適性發展 平地與坡地各依區位及環境敏感條件劃設

  • 發布日期:112-03-17 10:20
  • 單位:營建署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內政部今(17)強調,不論平地或山坡地,地方政府均依據規定,充分考量環境敏感特性、農地等級條件及空間發展政策,繪製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引導土地適地適性發展;且不論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或第3類,均屬農地範疇,提供作為農業產、製、儲、銷使用。因目前地方政府均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規劃及審議作業中,針對中研院所提意見,內政部將納入後續審議參考,讓劃設成果更臻完善。
地方政府依據土地資源特性劃設功能分區
有關報載中研院發布「農業政策建議書2.0」,指出各地方政府於國土規劃中,大幅增加山坡地之「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劃設面積,將使優良農地減少並造成坡地災害。對此,內政部表示,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條件,是經會商農委會等相關部會確認後,納入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的「全國國土計畫」規範,再由地方政府據以劃設。
「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是指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的農業生產土地,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劃設過程中,地方政府應考量國土保安或水源保護等前提;另外,全國國土計畫規定,該類土地從事坡地農業、林產業經營時,應儘量順應自然地形地貌,避免大規模整地行為,所以不致發生影響糧食生產安全或造成坡地災害等情事。
至於「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是指位於平地且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的土地,與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的區位與劃設條件不同,並無所謂平地農業轉入坡地,或兩者間劃設面積互為消長的問題;且不論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或第3類,均屬農地範圍,提供作為農業產、製、儲、銷使用。
內政部將協助地方政府檢視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
內政部指出,有關地方政府就各類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成果,目前均屬規劃草案,針對中研院所提意見,將會同農業主管機關進行檢核,以確保符合功能分區劃設原意,並將依各功能分區特性與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訂定管制條件,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