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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清廉參政 內政部將妥慎研修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

  • 發布日期:111-12-05 20:48
  • 單位:民政司

有關外界提出曾犯、金、槍、毒者,應限制具有參選資格,內政部為杜絕有關人員藉參選漂白之情事,將妥慎研修兩項選罷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以回應各界期待。 

內政部表示,依組織犯罪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

內政部也指出,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亦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之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尚須在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

內政部強調,為健全清廉參政之民主選舉制度,將積極推動候選人參選資格修法作業,以期於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新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