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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結餘分配精神 內政部修正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發布日期:105-10-06 17:00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配合法規鬆綁政策與合作事業世界潮流,「合作社法」已於去(104)年完成近66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為進一步使「合作社法」在執行及適用上更加完備,內政部於今(6)日部務會報通過「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合作社得就不同的業務,分部經營,分開記帳,落實結餘回歸創造者之公平精神,提供更有利的發展環境,以提升全國4,000多個合作社的競爭力。

內政部表示,這次施行細則修正,主要是因去年母法「合作社法」已修正鬆綁合作社得經營2個以上業務,故配合修正明定合作社得就不同的業務,分部經營,分開記帳,以落實結餘分配時,回歸結餘創造者之公平精神。

另這次修正也將法定會議的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之產生方式作明確規定,以避免爭議。並配合母法的修正,納入準社員及非社員利用合作社業務等補充規定,期建立完善的合作社制度,有助於合作事業健全發展。

內政部指出,合作社是基層民眾透過互助力量,由下而上、自願且自治的社會經濟組織,希望透過組織的力量,解決個人能力無法解決的困難。「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