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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 延攬優秀人才 提升人流安全管理

  • 發布日期:112-01-12 11:40
  • 單位:移民署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共修正52條,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一方面營造更優質友善的攬才及居留環境,另一方面也兼顧維護國家安全。
內政部表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為創造友善外來人士的環境,並強化人流安全管理,經諮詢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實務意見,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這次修法3大重點如下:
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另考量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二、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另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流程,對於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
又為便利來臺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放寬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為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三、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
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修正提高逾期者罰鍰,從原本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3萬元至15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3年,提高至10年。
另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此外,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望能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