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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有犯罪紀錄者 車內查獲危險物品 將建檔註記

  • 發布日期:110-11-23 12:50
  • 單位:警政署

對於昨(22)日記者會內容,內政部今(23)日再次向大眾說明,事實上部長徐國勇於記者會上是提及「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我們警政署也會予以相關註記。」
為因應警方在處理實務案件時,依據刑法第150條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偏低,且多數為易科罰金。因此,警政署已研議於本(11)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 上除了「人」的註記外,增列「物」的註記。
當警方依法臨檢時,針對「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若發現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於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
若爾後渠等發生暴行,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該當於刑法第150條構成要件,期待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