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即日起社會團體圖記改由自行刻製

  • 發布日期:110-10-01 09:35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落實團體自主,內政部表示,過去團體圖記依法須由內政部製發,自今(1)日起,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將改由團體自行製用,原已核發的圖記仍可以使用,日後如有損壞、遺失或團體變更名稱等,則須依新規定自行刻製,內政部將不再製發。

內政部表示,過去人民團體圖記的製發,是依照「印信條例」由主管機關製發,施行至今長達60多年,且規定材質僅能使用木質,字體一定要是陽文篆字,尺寸的長寬,皆有嚴格限制,但這樣的規定,已不符當前社會民主風氣,因此,今(110)年公布修正的「人民團體法」,已改由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不適用印信條例相關規定。

內政部指出,10月1日起,社會團體圖記改由團體自行刻製,不但省去全國性社團必須從全國各地,指派專人至內政部領取的時間及金錢,且圖記材質不論是金、銀、銅、鐵、錫、水晶或鑽石、字體樣式及大小、圖記的樣貌,都更尊重團體的想法,唯一要注意的就是,圖記規格必須符合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且考量社會大眾更易於辨識團體名稱,仍建議圖記字體以清晰易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