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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海岸永續與既有合法使用 內政部修正海岸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07-08-23 15:39
  • 單位:營建署

內政部於今(23)日部務會報通過「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將得排除適用海岸管理特別關注的特定區位條件,修正為「屬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所在範圍,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以符合原立法意旨,在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的前提下,也能尊重既有合法設施的使用。

內政部表示,為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海岸管理法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後,內政部陸續公告近岸海域、潮間帶、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及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並於105年2月1日發布施行「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作為審議機關及申請人辦理申請許可案件有關程序之依據。

維護自然海岸 尊重既有開發

內政部指出,海岸管理法是確保自然海岸的維護為主要目標,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依法闢建完成港埠範圍內的人工設施,則以相對尊重的態度處理。現行辦法第2條,將「屬既有合法港埠之現有防波堤外廓內」,認定為得排除於特定區位的適用範圍。所以商港、漁港、工業港、遊艇港及軍港等各類港口,其外廓防波堤內之碼頭、助導航設施,及一定範圍陸域(原則為水岸至第一條道路間)的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及一般設施等,均無須依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

修正但書規定 符合立法原意

內政部經由實務執行發現,這種僅以合法港埠為對象的排除方式,無法完整涵括原本的立法意旨,當時立法原意是考量原合法申設的既有設施所在範圍(如漁港、商港之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等),該範圍內或有法定計畫且不致產生外部性衝擊,將不納入「特定區位」內。所以這次依交通部觀光局的建議,將得排除於特定區位之範圍,修正為「屬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所在範圍,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以符合立法意旨。

法規資訊公開 便利各界查閱

內政部表示,海岸管理法相關法規、計畫、範圍及重要政策等資訊,皆已公開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首頁/營建署家族/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並隨時更新,歡迎有興趣的民眾上網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