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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尊重監察院糾正案 將積極溝通修法 維護選舉公平

  • 發布日期:107-08-10 18:00
  • 單位:民政司

有關監察院昨(9)日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將行刑權罹於時效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提出糾正案,內政部表示尊重,並將於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後,積極溝通以儘速完成修法。

內政部表示,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貫徹杜絕賄選之政策,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內政部已於行政院107年2月13日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將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限制規定納入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俟院會討論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另外,立法院亦有委員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業經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倘朝野黨團具修法共識,本部亦樂觀其成。

最後,內政部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係屬各級選舉委員會權責,內政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決定,並將積極推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完成修法,以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