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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團體自治自律 內政部研修工商團體財務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06-05-04 17:40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為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落實人權保障理念,內政部已陸續推動「教育會法」、「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的修正作業,同時積極研修相關子法,並於今(4)日部務會報通過「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工商團體自主管理財務更大的空間及彈性,落實人民團體自治自律精神。

內政部表示,這次「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的修正,除簡化工商團體相關財務表格外,更放寬讓工商團體有更多彈性自主管理財務,例如原始憑證種類不再採列舉方式,改為僅定義各項憑證種類,憑證內容由團體自行認定;刪除工商團體房地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增訂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會務發展準備基金。

另外,為配合每年5月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這次修正也將團體決算書表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期限,由3月底放寬為5月底前。這次的修正內容,都是希望可以使工商團體發揮更大的自主管理功能,尊重工商團體自治發展。

內政部最後指出,「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屆時也將持續加強宣導,協助工商團體快速瞭解新修正的規定,以利團體組織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