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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完備地方正副議長記名投票配套規範

  • 發布單位:新聞傳播科
  • 上版日期:105-08-11 18:30

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通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第14條修正草案,修正地方議會及代表會正、副議長及主席選舉、罷免改採記名投票方式,以及無效票的認定標準,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讓地方議會及代表會辦理選務作業有一致依據可循。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配合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已將地方議會、代表會正、副議長、主席的選舉、罷免投票方式由「無記名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經邀集各地方議會、相關直轄市政府及縣政府針對選舉票、罷免票的式樣設計及無效票的認定標準等進行會商後,所提出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配合修正條文。

內政部指出,「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第14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未來地方議會及代表會正、副議長及主席選舉票、罷免票上將增列選舉人、罷免人姓名,至是否預先刊印或於選舉人、罷免人領票時標明,將由各地方立法機關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