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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發布單位:宗教及禮制司
  • 上版日期:113-05-14 21:30

壹、修正目的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係依據91年7月19日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5條(現行第104條)規定授權訂定,嗣配合本條例101年1月11日全文修正公布,於10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本細則全文35條,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

       本條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刪除第36條及第37條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規定,並增訂第37條之1第3項有財務困難之設施經營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期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規定,另本細則第27條尚有信用評等公司名稱變更及第35條施行日期修正情事等相關條文,爰就本細則涉及上開相關事項之條文配合修正。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修正,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第36條成立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應明定基金管理之組織、基金使用條件及動支原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1條。

二、增訂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本條例第37條之1第3項所稱財務困難者,得寬限其於修正條文施行後3年內分期補提相關費用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三、配合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改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修正本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5目及第3款第5目規定之公司名稱。(修正條文第27條)

四、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5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有財務困難之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寬限其於3年內分期補提撥基金之相關申請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