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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議會109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基隆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5條,牴觸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法函告無效。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上版日期:111-01-28 08:5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1個月內及6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基隆市議會109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基隆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5條「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應於會議後1個月內,公開於本會網站」業牴觸上開規定,經本部依地方制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以111年1月27日台內民字第1110103606號函告無效,其餘條文均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