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3年第31次部務會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報告事項
一、國土管理署、消防署、建築研究所:電動車輛充電設施案。
決定:
(一)洽悉。
(二)因應電動車鋰離子電池燃燒特性,本部已於113年4月24日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停車場除泡沫等自動滅火設備外,得選設自動撒水設備,以阻隔火煙防止延燒;雖鋰電池安全管理以「本質安全」為主,惟鑒於電動車燃燒會產生濃煙,請消防署及建築研究所針對排煙設備之設置進行研議,評估設置之有效性及對既有滅火設備之影響,以科學方法提升消防安全。
(四)為應電動車火災救災需要,消防署已訂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及「救災安全手冊-搶救電動車與儲能系統安全指導原則」,供消防機關運用,以確保人員安全,並透過中長程計畫充實消防機關各式搶救裝備器材;請消防署持續補助各消防機關增購裝備器材及運用最新救災科技。
(五)2050淨零轉型是國家政策目標,推動電動車發展及裝設充電樁為其中重要政策,惟推動時務須兼顧社區大樓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請建築研究所持續規劃有關大樓停車場電動車之防、救災等研究課題,並配合消防署及國土管理署之政策推動相關措施,共同守護民眾安全。
二、國土管理署:「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新建建物(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定研訂)及既有建築。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新建、增建及改建建物達一定規模者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制度規劃,考量影響層面及整體發電效益,研議將針對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優先實施,至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亦將鼓勵民眾設置,後續請國土管理署依實施成果適時檢討,另請加強對外宣導及溝通,即時回應民眾及環保團體之疑義,以利政策順利推動。
討論事項
國土管理署:「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草案訂定案。
決議:照案通過,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