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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制定社會團體法 活絡台灣的市民社會

  • 發布日期:106-02-03 19:27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台灣政經環境已從威權體制進入民主深化的階段,多元、豐沛的民間力量是台灣向上發展的動力。現行人民團體法至今仍是家父長式的管制面貌,為了落實並彰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結社的基本權益,實現有意義的參與式民主,促進社會的多元發展。內政部近年來不斷檢討鬆綁人民團體法規,現階段並積極研訂社會團體法,規劃將已實施超過逾20年的「許可制」,鬆綁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

內政部將落實對於人民團體會務自主及民主運作的尊重,具體實踐「政府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的政策理念。同時我們目前實務上也進一步鬆綁各項團體的申請設立門檻,對團體的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等不再作過多的限制,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讓人民團體法變成促成社會團體發展的動力而非阻力。

內政部所擬社會團體法草案,除參採日、韓、德、美等外國立法例外,並於年前召開多次相關團體及學者專家諮詢會議,但因會議空間有限,無法廣邀各類型社會團體參加,致產生若干未獲邀請與會團體對內政部之誤會,深感歉意。

內政部為期草案內容更為周延完整,訂下週一(2月6日)上午再擴大邀集相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續將持續傾聽社會團體的聲音,並與團體對話,讓草案內容更符合民眾與NGO的期待與需求,積極促進社會團體的發展,善用民間充沛的力量與資源,提升我國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及機會,建構成熟的市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