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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深化言論人權 內政部公告4月7日言論自由日

  • 發布日期:105-12-23 18:30
  • 單位:民政司

言論自由是我國民主化發展中重要核心價值,為了彰顯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內政部業報奉行政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並於今(23)日公告周知。

內政部表示,78年4月7日鄭南榕先生因爭取言論自由而自焚事件,引發各界關注,其相關的主張也獲得社會廣泛迴響,開啟日後改革契機,例如81年5月我國公布修正刑法第100條,廢止懲治叛亂條例,讓國人在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因此將該日訂為言論自由日,格外有其意義,並希望各界能重視及重新省思言論自由的意義。

蔡總統就任前表示,執政後將兌現承諾,訂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此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也提出相同建議,內政部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函商教育部、文化部、法務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意見,研擬「4月7日『言論自由日』之意義」報奉行政院核定,該日只紀念不放假。

內政部表示已函請各中央及地方機關具體檢視各項施政作為,並規劃舉辦相關活動,以加強宣導周知,另外,該部亦將會同相關部會規劃推動演講、座談或策展等紀念活動,從不同層面的豐富內涵詮釋言論自由的真締,於明年的4月7日呈現在國人面前,以喚起社會對言論自由的重視,讓臺灣民主進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