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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合作社內外檢查制度 自我治理有一套

  • 發布日期:105-08-25 16:45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為配合法規鬆綁政策與合作事業世界潮流,「合作社法」已經於去(104)年完成近66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內政部更進一步於今(25)日部務會報通過「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草案及「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協助全國4,000多個合作社,建立完整的檢查制度,期藉由主管機關及合作社監事的查核機制,雙管齊下,促使合作社發揮自我治理精神與功能。

內政部表示,合作社是結合基層力量,由下而上、自願且自治的經濟組織。由一群社員依共同需要組成,希望透過組織的力量,解決個人能力無法解決的困難,除創造社員最大的經濟利益外,更要積極改善、提升社會整體的生活環境,故為活絡庶民的經濟活動,須仰賴完善的制度作為後盾。

合作社是以民主結社方式所經營的事業,社員以平等的權利義務共同經營合作社,所以合作社的財務除應詳實記載外,並應公開透明,讓社員知悉,如此才能共同的承擔責任、共享成果。

內政部指出,「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草案,旨在建立外部查核機制,賦予主管機關應有的行政指導與監督權限,而「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完備合作社的自我體檢,一內一外相輔相成,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期望透過建立合作社完善的內外檢查機制,進而提升合作社的對外責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揮改善整體社會環境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