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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合作社可有限度供非社員使用

  • 發布日期:105-06-16 16:58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合作社法」繼去(104)年完成近66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後,今(16)日內政部更進一步於部務會報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讓全國4,000多個合作社為發展需要,可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維持合作社的生存發展與競爭力的提升。

內政部表示,合作社業務原規定不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缺乏適應社會快速變遷的彈性應變機制,影響合作社的生存發展,經參酌國際合作事業潮流趨勢,並配合法規鬆綁政策,開放合作社業務可以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利我國合作事業發展。

這次訂定重點,除規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項目、業務範圍及業務限額外,對於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收益,規定應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合作社解散後,應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協助政府推展合作事業用途使用。

另外,也明確規範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引導合作社正確使用公益金。

內政部指出,「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期望透過本辦法的實施,能為合作社營造一個友善的發展環境,讓我國合作事業更蓬勃發展,造福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