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 如公告事項,並自112年6月19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112-06-09 11:20
  • 單位:戶政司

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以受監護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以受輔助人為申請人。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