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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未落實自主管理 內政部將依法處分

  • 發布日期:110-01-05 17:15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為落實團體高度自治,內政部近年來持續透過修法,降低政府管制強度及密度,惟團體仍應遵守法規自主管理,倘若團體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內政部將依法予以警告、撤免理監事(理事長)、廢止許可或解散等處分。

內政部表示,為尊重團體自主,去(109)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奠定團體選舉罷免更公開透明的法制基礎,並鬆綁團體財務處理相關程序。

其中,為杜絕少數人把持會員名冊等資訊不對稱情形,積極保障選舉罷免過程更公開透明,修法新增人民團體應將最新的會員名冊提供全體選舉人、被選舉人(會員)閱覽。同時增訂團體在面臨不可抗力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公告暫緩辦理改選,以1次3個月為限,以確保會務穩定運作。

此外,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方面,除簡化相關財務報表內容外,更將預、決算編審程序,改為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提經1次會員大會通過再報送主管機關,改變團體原要召開2次會員大會的繁複程序,讓團體更省錢省時省力,同時維持政府對團體財務最低限度管理。

內政部提醒,人民團體應依法定期召開法定會議、辦理理監事換屆改選等事宜,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分,以維持人民團體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