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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芬農舍違建案 內政部作出訴願決定

  • 發布日期:108-10-18 17:05
  • 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雲林縣政府今年7月間勘查認定李佳芬所有農舍違規增建,以違章建築勘查結果通知書限期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因逾期未補辦手續,雲林縣政府8月再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通知應予拆除。李女士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移轉所有權予陳女士承受訴願。內政部於108年10月18日召開訴願審議會議決定:訴願駁回。

內政部表示,本案經訴願審議,比對使用執照竣工圖、違章建築查報通知單、現場量測及現場照片等,系爭農舍為3層樓建物,其正面、背面及左右側,與使用執照竣工圖、竣工照片,均有明顯不同,其中第1層及第2層各增建約96平方公尺、第3層增建約56平方公尺,3層樓增建面積合計約248平方公尺,均未依照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違建情事明確。且訴願人亦未於期限內補辦建造執照手續,該增建部分已無合法之可能。因此,雲林縣政府作成認定違章建築及應予拆除的二個處分,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應予維持,訴願予以駁回。

內政部指出,本案違章建築之認定,係農舍增建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即擅自建築,建物現況與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相符合,與訴願人主張有部分土地無償提供附近社區通行,應計入農地面積等節,係屬二事。至於訴願人主張其目前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中,請求依訴願法第86條規定,停止本件訴願程序進行乙事,承上所述,本案係因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增建,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並非以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為準據,顯然無訴願法第86條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表示,陳女士如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於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